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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火竞技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、风险性等固有特点,在运动过程中参赛者难免会发生一些人身损害,赛事的组织者是否应当担责呢?
某体育公司组织了山地自行车赛,公布了赛事组别、比赛线路、赛事日期、竞赛方法、参赛要求、赛事规则等信息。同时,制定了安保方案。在比赛现场安排了医护人员和救护车、安全引导员、安保人员,并全程布置警戒条。
有山地车比赛经验的王某报名了比赛,该体育公司为其购买了赛事险。赛前,裁判长对赛道进行勘察,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;王某签署了《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》;王某多次至比赛场地熟悉赛道,并未对赛道设置提出异议。比赛过程中,王某在通过陡坡路段时,重心前倾摔倒受伤。伤后,王某被现场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。现王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某体育公司赔偿损失。
案涉赛事组织方在举办赛事时采取了详尽的安全保障措施:赛前发布赛事公告,制定了安保方案,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比赛现场的安保工作;为王某购买了赛事险;赛前对赛道进行勘察,确保赛道安全,符合比赛要求;在比赛现场安排了医护人员和救护车、安全引导员、安保人员,全程布置警戒条,王某伤后被救护车及时送往医院救治。
山地自行车赛作为竞技性体育赛事,具有高度的风险性。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也是一位有经验的业余选手,对此应当有充分的认识,应当做好安全比赛的准备工作。王某签署了《法律责任免除与权利放弃声明书》,赛前多次至赛道试骑,对案涉事故发生的地点亦较为熟悉。本次比赛经专业裁判勘察及王某试骑后均无异议。以上事实均表明,王某对山地自行车赛的风险具有认知,应提高自身的注意义务,尽量避免事故发生,不应将意外的发生归咎于赛事组织方。
综上,案涉赛事组织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并及时对王某进行救治,不存在过错;而王某作为有经验的参赛选手,在多次试骑后,因操作不当摔伤,系自身原因。最终,法院判决: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在“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”中,对于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提出了相关要求,需要对参赛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。司法实践中,体育运动发生伤害事故后,如不存在第三人侵权,伤者往往以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活动的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该类型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本案中,某体育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王某“自甘风险”参加案涉赛事,在骑行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,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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